因在1983年时我还小,宅基地是我父亲的名字批的,房子是我哥出钱盖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我的(1995年办的),现我继母要与我父亲离婚,要分割这处房产,请教陈律师,我继母有没有权力以家庭共有进行分割?她说她也参与建房了,真实的情况是她没有。 想请教律师,到底谁才是这处房子的权力人。法院有没有权力以家庭共有进行定案分割? 恳请专家在百忙之中能抽点时间给个建议。 诚谢。
再婚后盖的,可能就是家庭共有;反之
2012-06-30 07:37:03
如果房子建成在你父亲与继母婚姻缔结之前,则继母没有权利分割房产。如果能够证明是你哥出钱建筑,则你继母也没有权利享受房产。
2012-06-30 07:56:46
对方没有建房是不能参与分割的,除非存在夫妻共同建房事实存在.
2012-06-30 08:03:09
如她没有参与建房就没有权利分。
2012-06-30 10:41:33
要看你继母与你父亲的结婚时间来确定,如果是结婚前已经建房的,你继母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2012-06-30 11:18:14
继母没有参与建房,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012-06-30 23:08:34
你父亲和继母是否参与建房时此案审理的焦点 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证人不到庭的情况下,采信证言显然不合法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2012-07-01 1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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