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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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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补偿?

咨询者 : fa373901 - 广东     时间 : 2012-07-03 02:12:27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后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规定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星期休息两天,法定假期照常,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明,都是按照以前默认的规矩工作,2012年7月即将面临遣散。 现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根据什么?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吗?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3年的社保可以要求甲方补偿吗?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向谁提出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加班费可以主,服役期间的工龄不计入工作年限。

2012-07-03 10:11:04

秦林蒿   [广东]    15220115488

你好,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能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话。经济补偿金只能按本公司在职年限计,向与你签合同的单位要求

2012-07-04 12: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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