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5月份在二手车商处买了一辆车大概11。4万。当时合同约定八月过户。但由于我只使用不到一年,所以十月补签一合同约定从十月开始我支付共五千元使用车号半年,就是到今年三月底完成。四月初,我和二手车商约定好,把车放到寄卖行寄卖,所卖车款全部归我,他只是保证完成过户。然后我就出国了。五月中,二手车商未经我同意,并欺骗寄卖行说已联系我,将车强行开走并过户给他人,且拒不还车。在买车合同中对方承诺办理七千保险也未履行。我这边证物有买车合同,租用车号合同,买车付款银行收据,和寄卖合同及寄卖处相关记录。基于以上事实我是否可以告对方非法侵占罪甚至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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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2 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