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被上海一个建筑公司派到赞比亚工作的管理人员,今年3月份回国,回国的时候由于行李超重,所以将公司配给我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卖了,是属于私自卖了,没有跟公司说,等回国之后由于不想在这个公司做了,就回公司交接和辞职,交接的时候我留了一张字据给公司,大意就是把数码相机和笔记本的价钱从工资里面扣除,可后来公司帮我结账的时候,说我这是属于私自出售公司财产,所以扣除我两万工资作为处罚,具体是这样的,笔记本电脑(原价6000+6000罚款)、数码相机(原价2000+2000罚款)、涂料(原价2000+2000罚款) 注:《其实笔记本电脑其实公司买的是二手的,配置很低,也就2000块左右,数码相机刚上市的价格也就是1200元,涂料撑死了就1000元,涂料是当初我一赞比亚朋友跟我借的,我就留了一张字据给我们那边的负责人,写着是借条,借公司两桶涂料,价钱从工资里面扣除》请问下,我这是属于犯法吗,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我自己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