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乙方的经济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三个月,7月13日到期,我在该合同上担保签字。并在签名的地方注明了担保期限为4.13---7.13止。可到期后,听经济公司的人说钱已还完,甲方和乙方商议展期三个月,10月13日又到期,借款协议上也有写明的:还完款后同意才可以展期。可以说明已经还完款项了。请问,我还有什么责任吗?我怎样来摆脱?现在,,债务人已经出走,不知去向。 在借款合同书上,有写的担保到款和利息到还清为止,又有合同写明的借款三个月,我写的担保期限三个月,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吗?谢谢回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