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4月30日出的交通事故,交警责任划分为对方70%,我自己30%,我的伤势是:左骨骼粉碎性骨折,牙齿门牙缺了一颗,鼻子缝了三针,住院23天做了内固定手术,医院出的诊断证明书让我在家修养三个月,要护理三个月,10个月后去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伤残为10级,一年后又住院做了取内固定手术,住了8天院,医院让回家修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现在要求对方解决这事,对方让我和他到保险公司去协商解决,保险公司赔偿为:住院生活补助费32元×23天,护理费:50元×90天,误工费:只给我算了8个月,伤残费,17532×20年×10%=35064元,交通费 ,就这样,上面的护理费明显少了住院期间的23天和二次手术的护理一个月,他说护理太长报不了那么多,我住院和修养那么几个月营养费都没有一点,更不用说精神补助费了,这样的结果明显不能接受,我现在准备让交警出面协调解决,我可不可以提出要一点营养费,毕竟那几个月我花了好几千块钱,可不可以让对方给我分担一半
对于护理期限不一致,可以到司法鉴定所鉴定护理期。精神损失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你可主张。营养费需要医院可开具证明证实是否需要营养补充以此作为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2012-07-08 08: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