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家有2亩多果园,郭某在其中盖房子占了2分多地。盖房时约定对换整个果园。可他房子盖了几年后不愿对地,只愿拨给我2分多地。 我一怒之下在我果园中紧挨郭某房子的地方挖了土,下雨时坑内积水。郭某以将相邻权纠纷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我要求法院处理郭某占用我的地一事。法院判我填坑,并在判决书中称:“至于原告占用被告的承包地,涉及兑换或赔偿事宜,可私下协商或另案起诉。” 郭某的房子建在我的地里,又没经过土地部门的审批。请问这是违法建筑吗?有相邻权吗? 请问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和《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从立案起三个月零三天才作出;作出判决后一个月零四天才送达。请问我否能以一审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为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要求撤销判决? 此致 敬礼 请你给予帮助的一个败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