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2010年应届毕业生,学校给我推荐了份工作,我从2009年11月26日 开始在单位实习,我跟单位签约了就业协议,“若毕业生欲更改就业协议,毕业后因各种原因不在所签署的“美恒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工作,则毕业生应先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美恒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与毕业生履行解除事宜。” 这个是就业协议的内容,我于2010年5月31日离开公司,但是公司让我交违约金,我想知道这个协议有效么?我需要交违约金么?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拿起对你培训等,则该公司与你签订的协议,关于违约金部分无效。其要求支付违约金得不到支持。
2010-06-16 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