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2月出的工伤,左脚根骨粉碎性骨折,在积水潭医院做的根骨手术,一直在家休养,2012年6月做的工伤鉴定,9级伤残,6月底合同到期,7月份单位通知我不在续签合同,由于我还需要在做一次钢板取出手术,这种情况单位可以和我解除合同吗?合法吗?单位答应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辞退后的补偿金,可以多要一些补偿吗?因为二次手术的费用得我自己支付,如果到劳动仲裁打官司胜率大吗,盼回复,谢谢
据你所述,二次手术的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帐户支付的同时包括产生的误工费等,单位不续签合同是违法的,你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对你是有利的.
2012-07-09 22:13:12
你先不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的,你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坚持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继续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机构或单位支付。
2012-07-10 10:25:09
据你所述,二次手术的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帐户支付的同时包括产生的误工费等,单位不续签合同是违法的,你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对你是有利的.
2012-07-10 10: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