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我找了家公司面试时经理说转正4000,试用期3个月,月薪2000,这样算不算违规呢,试用期只有正式工资的50%,肯定达不到80%,是不是“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约定工资80%”这两个条件达到一个就不算违规?还是必须都达到呢? 另外三个月的试用期,而且只有2000的工资对我来说还是挺难熬的,我就怕好不容易熬过试用期,自己本身也没有问题,公司要是找理由辞退怎么办?那我岂不是白给公司做了3个月的低价劳力?
你过分担心这个问题了,试用期并不是白干期,首先,你应当审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违法,你们约定3个月试用期,那么你们签署的劳动合同应该是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约定了试用期。其次,试用期,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必须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不是说随意就能解除了。如果在试用期满时,其没有解除,那么其再想解除合同就必须满足更多的条件才行。 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那两个条件是二选一的,非并列的。所以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
2012-07-10 19: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