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12岁小孩到河边玩耍戏水,在河道边,一挖沙而形成的坑内一小孩溺水亡,当时水务局的人未关通往河边的门,小孩得以穿过门而下河。现在水务局的人说是天然河道形成,拒绝承担责任,请问该如何处理?无警示牌(以前也有人在那一带溺水亡),岸边有的地方写有“禁止下河游泳,珍惜生命“。该如何赔偿?
监护人和管理人均有责任。
2012-07-11 09:49:07
那个水坑是谁造成的呢?
2012-07-11 09:50:01
可以要求承担责任。
2012-07-11 10:29:49
可以要求承担责任
2012-07-11 14:53:43
管理人有责任
2012-07-11 1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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