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关于解释中的保修期限问题?

咨询者 : fsmx123 - 吉林     时间 : 2010-06-16 23:16:37    状态 : 已解决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中第2小条涉及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应属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由其责任人进行修复。 我想提问就是第2小条当中这些土建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请帮我解答。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吴京京   [北京]    13581873719

看具体合同约定。

2010-06-17 09:41:33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保修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2010-06-17 13:56:40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开发商对房子要进行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0-06-17 15:58:58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