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1年零4个月了,每天9小时工作制,经常加班,由于太累我累倒了,还不准我请假,公司从来没有星期天节假日,也不给加班费,还有2倍工资,还不给交劳保,我打了辞职想立即离开,我是否符合特殊辞职的范围,工资一直拖欠,直到这月才补齐。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你可以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和经济补偿金等。
2010-06-17 09:18:28
你好! 建议你不提出辞职,而是由于公司为支付你劳动报酬和保险金你与其解除合同。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并且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不为你缴纳保险金。 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10-06-17 12:45:08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你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2010-06-17 16: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