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下班发现刚买不到一星期的自行车,价值500元丢失,早上上班的时候存在长椿街地铁口,那边存车不给凭证都是取车时交钱,昨天报案后看车人矢口否认我将车存入,请问这种情况怎么申请维权?谢谢
您好!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5、366条的规定,保管人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寄存人可以支付费用。上述情况中,您将自行车寄存在地铁口,并且他们收取费用,因此事应该对您的自行车丢失承担责任的。希望您和他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
2012-07-13 10: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