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总承建商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此合同为当地混凝土协会范本,其中有一条为:如承建商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我方可按未付款总额追加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这边的是未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三是否能得到相关法律支持!请高手指点!谢谢!
滞纳金实质应当是违约金,日千分之三可能过高,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如要求降低的话,法院是可以调整标准的
2012-07-13 11: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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