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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问题?

咨询者 : kaihuaiyixiao - 安徽     时间 : 2012-07-14 08:46:26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一名教师,从进入学校以来,我一直在探索一种结合本校实际的教学策略,并试图找到一种适合学生学习的学习方法。 后来,我结合本校实际,发动学生讲课授课,其中也借鉴了授课大师魏书生老师的不少思想。 我的学校现在把我的这种教学思想,在全校推广实施,并定义为我校的“课改”,可是在整个的环节中,却并不提及我的姓名,但这次改革或者说这项做法,是我,先在全校付诸实践的啊!怎么能够抹杀我的功劳呢!请问朱律师,这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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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平   [吉林]    13904321950

知识产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综上述,不管你是否有例外情况,都应享有署名权,学校构成侵权。

2012-07-14 09: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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