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单位要求5天适应期,3个月试用期,之后转正时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1年期)并开始交保险. 我声明此做法违法,公司说双方自愿,如果想在这个公司工作就要这么办,要么就走人.请问事先"自愿"签订认可状就可以逾越劳动法了么?! 再就是之前单位,培训了一个月,签订了<培训协议>,两年内离职要交2万元(餐费住宿费,天知道怎么会这么高)违约金.我工作不到一年离职,公司以此扣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我7月2日离职,六月的工资奖金都没有). 索要的时候他们说因为我违约在先,否则就要我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请问这样我就没有办法维权了么? 我2011年9月开始培训,2012年1月1日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险从2011年12月起交,是不是2011年没签合同时间的工资可以索要双倍.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最后,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要尽快,诉讼时效快届满了)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2012-07-16 17: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