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情况如下:本人于10年4月至12年3月就职于山东烟台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只是缴纳至11年7月份,本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该单位也没给我,说满一年后才给。现在我因为新工作原因需要该企业为我补签劳动合同,该企业却拒绝,我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人辞职的时候该单位给我开了一个解聘证明,解聘证明上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10年4月至13年4月。
您好: 你与单位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有权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同时要求补办或者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012-07-16 18: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