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一职工因违章操作,导致左手骨折。所有医疗费用我厂支付,半年后取钢板的费用也是我厂支付。此工人在术后的4个月后,已经去他对象的单位开始工作(不在我厂)。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他竟然要向我要4万多元的赔偿。请专家给我分析分析,我应该陪他多少?
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否是违规操作导致,只要不是法定不应当认定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06-19 14: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