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你们律师在有私房老职工参加房改已给了答复。经联系学校回复如下:经请示县房改办:他们认为你有私房,面积也达标不仅不能享受房改福利,严格说来,租住学校公房都是不可以的。并出示他们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望原因如下: 县房改办至今仍然固守1993年前的地方舊法规,置2002年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 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于不顾,是错误的。古语云:隔年皇历毋须看,上个世纪的地方政策法规与2002年中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抵触时,是理合改正的。六年时间过去,仍然秉持上个世纪的地方政策法规与今天中央的决策分庭抗礼,不能不使我失望。 希望如下:遍查全国近半省份1998年相近同类性质文件,没有那份文件没有关于“私房”的字眼,中央“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却只字未提。尽管找不到湖南落实“203号”文件资料,就连“私房”在12月1日的《请求复议》中已写明白:“比照同等无房老职工当时参加房改情况加以适当考虑”。具体说比 如李忠岳(我们同是双职工、中一级职称),比如张邦沅(我们工龄都很长,我43年,他40年),他们当时可以购买学校公房,我也应当可以按党和国家新规购买学校公房。我想:同在一个单位里,情况又大体近似,从前,我被当时湖南房改政策“套死”(如果在福建工作,就没有我这种情况),是合法而不合情理的。现在,中央有新规章,(有无私房只字不提,一视同仁)我也仅只要求执行老办法。是否有当,希望听到你们意见。盼示:现在该怎么办?+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一)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三)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构建住房; (六)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七)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2008-12-11 14: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