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职员,今年公司要求签署一份协议,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员工必须将自己手头负责的项目全部完成方可提出辞职,如负责的项目没有完成即提出辞职,则员工需将从事该项目期间公司所发的工资全额上缴方可离职。因为某种原因我已经签了这份协议。请问签字的此协议是否为霸王条款?是否与劳动法的相关原则相违背?是否有效?
一、约定“员工必须将自己手头负责的项目全部完成方可提出辞职”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这是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如负责的项目没有完成即提出辞职,则员工需将从事该项目期间公司所发的工资全额上缴方可离职”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因为工资是劳动者的提供劳动所得。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
2010-06-19 12:37:42
你好! 协议内容“员工必须将自己手头负责的项目全部完成方可提出辞职,如负责的项目没有完成即提出辞职,则员工需将从事该项目期间公司所发的工资全额上缴方可离职。”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应属无效。你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即可,并且不必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0-06-19 13: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