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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者 : fa123145 - 江苏     时间 : 2010-06-20 10:53:51    状态 : 已解决



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到期后陈某没有还款。后来,在银行策划下让陈妻江某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在朋友介绍下,在不知陈某未还款,并不知江某为陈妻的情况下,给她担保。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现银行在江某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江某在贷款用途为:“购物”这是银行和江某的欺骗行为。请问: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吴京京   [北京]    13581873719

张某不是又为第二次贷款做了担保,两次你都做担保,那当然得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2010-06-20 11:03:05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江某向当地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物,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本息,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根据前述规定,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鉴于他们没有征得你作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你对于偿还旧贷的那部分贷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0-06-20 11:06:51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2010-06-21 20:10:02

杨洋   [贵州]    13000000000

1、并非同一借款人的旧贷和新贷,而是两次独立的不同贷款。你在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中,均为合同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借款人江某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担保人提出还款主张。 2、江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影响借款合同及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3、江某的借款属于与丈夫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你承担了担保还款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江某和陈某二人追偿。

2010-06-23 1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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