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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解除合同书 疑问?

咨询者 : INeedHelp - 天津     时间 : 2010-06-22 11:57:23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 1.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26日-2010年5月19日,现在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合同期限”也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叫我们签字,说不签就不给办退工手续,我们可不可以签?对以后仲裁有没有影响? 2.因为我是2010年4月13日提出辞职,2010年5月19日办理了交接手续,事先我已经跟公司说不用交5月份的保险,但公司还是给交了,现在我辞职了,公司想从欠我的工资中(5月1日-19日的工资)扣回这部分钱,是否合理?

  最佳答案

郭军律师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1、只要你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即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协助你办理手续,因此用人单位要求你们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并以此威胁你不办理手续是违法行为,你们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以下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用人单位应当为你缴纳5月份的保险金,因为你是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扣除你的工资是违法行为。

2010-06-20 13:58:51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林莉   [北京]    13911029041

1,如果签订,就默认工作时间是从2010年开始的,这个涉及到补偿金的计算; 2,如果公司给你交了你离职后的保险,是可以扣除的。

2010-06-20 21:18:57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签字当然会对劳动仲裁产生影响。但不清楚你们是否还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工作的起始时间。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2010-06-21 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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