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台州葭芷街道的一名离婚妇女,在去年离婚后,因为今年村里卖地补偿费每个村民都有,唯独离婚妇女没有,因为我们已经分到地了,为什么离婚后就无法享受社保和赔偿款呢?我们离婚已经很抑郁啦,难道还要遭受村里不公平的待遇吗?<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33条难道不存在,找台州妇联推到街道妇联,街道妇联推托村妇女主任,村妇女主任推说村规民约,村规民约难道就要逼死我们这些离婚妇女吗?国家法律如同虚设,怪不得人们要重男轻女,男人可以再婚,可以在村里立足,还可以再婚,同样享受,为什么不让离婚的男人也同离婚的女人一样受不平待遇,真的是强龙难压地头蛇?急切需要各位律师的帮忙,村里为什么能出尔反尔,一下子说离婚男人没结婚离婚女人可以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离婚男人再婚时女人无法享受,但现在是两种情况都无法享受,完全是自相矛盾,法院也无法受理案件,因为村里跟个人的案件法院无法受理,真是有冤无处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