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甲(醉酒) 嫌疑人:乙 6月18日晚甲与其他三人因为打扑克而争吵、打架,乙路过拉架,把其中某某送回家,甲生气,便杂碎乙家玻璃,然后回家取菜刀一把,说要砍死乙,乙报警,甲妻子将刀抢下,110将甲带走,半路将甲释放,甲回家后,又取两把刀,乱追砍其他三人等,因乙腿不好,被甲追上,又报警,110到来,未制止甲,甲追乙至死路,甲飞出一把刀差点伤到乙,甲便用另一把到又砍,乙随手拿手边推车上装潢用的木方自卫,乙想打掉甲手中的刀不料确正面打中甲头部(只打一下),甲晕倒,110当场说乙属于正当防卫,将乙带走做笔录,后放回,6月19日又带走乙,现已关押。6月20日中午甲治疗无效身亡。 请问乙是否有罪 如有罪是什么罪 量刑估计过少,及民事赔偿多少? 警方是否属于不作为 如果甲为精神病患者,对乙的罪刑是否有影响
你好! 1、乙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乙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行为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警方看到甲的行凶行为而不制止是不作为行为。 3、即使甲患有精神病,乙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上述法条),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的不法侵害人,而不区分不法侵害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
2010-06-20 22: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