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人,户口所在地也是四川,我的丈夫是浙江人,户口所在地也是浙江,我能否在四川法院起诉离他患有抑郁症,已有十多年,我与他通过老乡介绍认识,认识一个月就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我才发现他有抑郁症,而且已经患病十多年了,他性格古怪,我们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我也从他家逃跑3次,后来因公公婆婆的原因我又回了他家,可我和他一在一起我就恐惧他,害怕他,所以我提出了离婚,他家人同意离婚,不过条件就是要我退还礼金与结婚时买的首饰,共计6万元,我现在无法退还这笔钱,我提出以后每个月还一点,但是他家不同意,必须要我退了这钱才愿意与我办理离婚手续,请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才对自己有利?我需要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婚?
你好!因你没有把情况描述具体,可参照以下关于管辖的法律条文确定能管辖你案子的法院。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当然包括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07-26 15: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