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下岗工人,做些涂料生意谋生。有一次给中铁四局承建的工程送涂料,姓解的项目经理让我提供施工,我拒绝,理由是我不懂施工,也没有施工资质。他让我找个会施工的人来,我辗转托人找到一个姓张的人与他面谈,一拍即合,解经理说:由张带人施工,由我送材料并让我一并签合同开票,拿钱后张拿他的施工费,我拿材料款,各不相关。可就在这次施工中由张招用的一名女工从梯子上摔下至残。出事后张躲起来了。三年后的一天我突然收到银行发给被法院强制划款的信息,这时才知道惹上官司,清浦法院已缺席判决我赔偿受伤女工近29万,而且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接着我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庭上受伤女工亲口承认她是张招她来干活的,也是张给她发工资的,施工现场所有工人全部听张的指挥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60页对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的特定关系作了解释:“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到这里按理法院应该改判,纠正其错误,还我一个公道。但法院仍然作出维持原判裁定。不错,由于我对该行业的无知,拿不出所谓的文字上的证据,但原告(受伤女工)在再审法庭上的陈述难道还不够吗?!本人恳请各法律界各位专家给予我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