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从2008年3 月签的合同到2013年3月到期今年7月25号通知我解除合同,公司说补我1450元【4个月】我不同意要求给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现他们说就这样给我拖着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单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并且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012-07-30 2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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