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内容如下: 为避免夫妻感情破裂时,发生财产分割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中的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另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视具体情况另行分割。鉴于此两处房产是以男方名义办理的住房证,如在财产分割时,女方放弃居住使用权,男方有义务将房屋变现交予女方,再行分割。 疑问:1、协议中写明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但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问具备法律效应吗? 2、有一处房产登记时间在婚前,女方出资的钱是以现金方式给到男方,男方现在不认账,但协议中提到“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的字眼,是不是可以认定是婚内财产? 3、协议中财产分割没有提到是按当时购置的价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请问诉讼离婚时,按什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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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09: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