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昨天我在上班时,我5楼的住户手机掉了,当时是早上6:20来找我,我还没起床,我是一名服务员,我的值班室在4楼,然后他的领导找我了解情况,让我把东西拿出来,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最后我们一起到警局,警察还给我入犯罪档,当事人还在警局让我还他手机,不然就赔钱,他们算是侵占我的名誉权吗,在没调查的情况下,警察给我归的档案会怎么样?
法院是唯一能够认定你是否有罪的部门,警方属于侦查机关,无权认定你有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你名誉权的行为,你有权要求警方撤销对你的处分。
2012-07-31 14: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