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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农民耕地不给钱?

咨询者 : fa382147 - 山西     时间 : 2012-08-01 02:41:46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某村村民,于09年11月份左右,我村南部的铁路要新建铁路灯塔,需要占用村里耕地(包括我家的),在村里的被占地户主,都私下不同程度得到了相应补助(除我之外);当时是村里有人给我打电话简单说了下情况,可我当时在外地打工一时回不去,几天后回去了就联系不到相关负责人了,此人也没有联系过我,之后就不了了之了。 每次看着庄稼地里莫名其妙的铁塔就闹心,现在地都荒着了,没心情干了。后来我一直慢慢地寻找这个工头,有一天终于打听到这个负责人的电话,此人总是不跟我见面,每次说很快就会给我个说法的让我等,等了几年了,至今连我电话都不接了,不过他电话还是通着的。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占地部门占用农民耕地不给钱的行为是违法的,你们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2-07-31 1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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