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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新劳动法后,08年4月第一次签一年,09年第二次签三年,12年4月合同到期因没太在意,第三次被忽悠又...?

咨询者 : fb139777 -     时间 : 2012-08-02 12:00:02    状态 : 已解决



08年新劳动法后,08年4月第一次签一年,09年第二次签三年,12年4月合同到期因没太在意,第三次被忽悠又签了固定期三年合同,未到期被辞退有什么赔偿?如到期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张又才   [北京]    13911098758

如本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签订。如果本次合同期限未满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2-08-02 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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