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A要借钱给C,但A出资,让B以B名义给A打借条,C当场收到A的钱,但C当场给B打收条,C是某公司法人,现在C消失了,A拿借条起诉B,但C给B写了证明,这种情况下,B能通过做C的笔迹鉴定吗,现在法院的理由是不知道该证明是否是C所写?
从诉讼角度上讲,A可以要求到庭作证.法庭也会支持他的要求.不过B可以提供带有公章的C的平时签字来证明C的笔迹! 对此案,我怀疑是A和C串通起来坑害B的!
2010-06-22 11:10:21
您好,C的证明关系不大。三方关系法律关系较复杂,审理的只是借款关系,一般是法院就凭借条证据即可判决了,
2010-06-22 12:06:23
你好! 可以做笔记鉴定。
2010-06-22 2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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