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前因晚间在企业值班被小偷伤害致死,企业负责安葬费用外,给了26万元的补偿款,赔偿是由我们和企业谈的,但因企业是亲朋所开,所以迫于家庭亲朋关系的压力,所以赔偿金额远低于国家工亡赔偿标准,现今按2011年的收入赔偿标准应该在45-50万元左右,而现在综合赔偿只有30万元。 在签订的协议中有一项企业要求我们不再对小偷行使任何权力,而由企业去行使相关追索的权力,就是我们不再问小偷要任何赔偿了,而这个赔偿转而由企业去要,而且要多少似乎也和我们没有多少关系。 现在回头来看,显然这一项对我们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就是想知道,我们现在可否对小偷行使相关的权力,可否在公安机关公诉的过程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还有就是我们和企业签订的那份赔偿协议及协议中的要求我们放弃权力的这一项,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