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26日-2010年5月19日,现在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合同期限”也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叫我们签字,说不签就不给办退工手续,有的人已经签了,但是我手上有全部工资表,考勤表等可以证明我是在2010年1月1日(即2009年7月26日)开始工作的,因为我现在暂时没有时间去仲裁,我可以签吗?
你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如果你能够证明实际用工之日为2009年7月26日你可以签。通过你的叙述,公司的做法是想逃避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10-06-22 21:30:47
您好,现在是补签合同,签合同和补签合同都是双方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勉强。公司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等赔偿金的
2010-06-22 13: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