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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资企业工作劳动纠纷问题咨询?

咨询者 : fa386577 - 上海     时间 : 2012-08-16 17:40:28    状态 : 已解决



尊敬的律师,您好! 问题一:男,中国公民,93年进入一家台资企业做技术主管工作近20年时间,现已64岁,在中国厦门欣茂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工商注册)工作近10年,2002年被厦门公司委派到该公司在泰国的分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有厦门公司的委派书及泰国分公司的邀请函,(委派书上注明是厦门欣茂总公司在泰国的分公司,能证明两公司的承接关系,两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厦门公司现在仍然存在),我离开厦门时得知厦门公司已在遣散员工,所有离开人员都按中国法律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我没有得到赔偿,而由公司委派来到了泰国,离开厦门后厦门公司即停掉了象征性地只按部分工资额度为我缴纳的养老保险,我现已在泰国工作10年时间,工资为泰国公司发放,因我身体好又是公司技术骨干长期是单身一人,一直是以公司为家,所以公司原承偌我可以干到我自己不愿干为止,现因公司人事变动突然要求我离职走人(名誉为退休),但只按泰国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规定给予6万人民币的补偿及退回泰国公司给我缴纳的部分工资额度的泰国养老保险退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造成我在国内及泰国都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像我这种状况,请问律师:一,我是否能获得离开厦门公司时按中国法律应有的赔偿?二,我工作的近20年时间是否属厦门公司员工工作的连续工龄?三,我近20年工作时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是否应该由厦门公司一直延续为我缴纳以保障我享有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拥有的退休养老金的保障?以上问题,敬请律师赐教我是否有维权的法律依据?应该怎样来维权? 问题二: 公司准备让我离开,现已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签名的正式行文的退休通知函交到我手中,上面有按泰国劳动法规定应得的赔偿金的条款(即辞退员工工龄在8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个月进行赔偿)以及公司集体会议决议的另给予我两个月工资额度的赔偿条款,但退休通知函上没有注明金额多少,经要求后公司将注明计算出具体金额的退休通知函再次下发给了我,但拿到后我发现公司在计算10个月的月工资补偿时没有足额按工资基数计算,有一项工资基数违法不愿补偿而少给我们计算了1万的补偿金,交涉未果,公司说如果给了你少算的这1万元补偿,那么就要取消退休通知函中那个集体会议决议的两个月工资补偿的1万元作废不补,并又更改了一份这样的通知函,请问律师:前面公司第一次已行文下发到我手中的退休通知函上所形成或注明的所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行文出尔反尔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我要求补足公司少算工资基数的赔偿部分而公司则要取消集体会议决议增加两个月工资补偿的1万元,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维权?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朱久兴   [上海]    13391262009

单位的做法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益。

2012-08-16 1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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