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元月进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在2009年7年迫于劳动局监督,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三年,2010年12月份公司称我的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终止了合同。2011年元月起并没有离司,还是按原待遇。2012年5月,总公司再一次清查,我属于用工不规范,停发工资。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足五险一金。谢谢!
自2011年元月起对你的用工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今已超过一年,故你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赔偿,同时可以要求补足社会保险。
2012-08-17 13: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