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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证券交易案件?

咨询者 : Vinking - 辽宁     时间 : 2012-08-18 16:08:03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你好!我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简要说明:A是甲集团的创办人及董事长,甲集团陆续购入乙公司的股票建立持股,并且A以甲法人股东代表的身份担任乙公司董事,后丙公司欲并购乙公司,就与A反复磋商,最终同意丙公司以每股85元并购乙公司。在并购合约签署前,乙公司原董事长B在家庭聚会中向其妹妹透露了这个消息,她妹妹又告诉了她的好朋友C,而后C开立证券账户,购买5千万乙公司股票,并于公司合并后全部售出。且A与甲集团在乙公司发布合并消息前大量购买乙公司股票。请问A和C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吗?期待您具体,详细一点的解答!!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解思语   [陕西]    13991168852

你好!在你的描述中较简单,我只能告诉你,A 、B及B 的妹妹、C均已触犯法律。理由:根据我国证劵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2-08-18 23:16:27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果罪名属实,面临刑事责任。但具体要看具体案情才能确定。 请带上相关资料到律师事务所来当面咨询,我们将依法给您全面和详细解答。精干高效、经验丰富、收费公道的律师专业团队可为您设计最佳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方案、详尽提示法律风险,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恒律师事务所(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号楼505室) 刘子若律师 电邮 lawyerliuziruo@163.com 手机13910524458

2012-08-18 2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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