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到现在20余年》,重组前双方都有子女,现今由于拆迁补偿(所拆房子是由家庭重组后在男方宅基地上男方3兄弟共同出资所修,一人享有一层),得房子一套,门市一套(门市由男方3兄弟共同享有),男方现今想把补偿所得住房办在其儿子名下,但女方子女和本人不同意,是否成立,如若办在其儿子名下,其老人过世后,女方子女是否享有该房和门市的继承权,针对女方子女享有的继承权,现在老人还在世女方子女应准备怎样的合法证据保证自己的权益、?
1、男方现今想把补偿所得住房办在其儿子名下,但女方子女和本人不同意,该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2、老人去世后,女方的子女依法享有该房和门市的继承权。 3、针对女方子女享有的继承权,女方的子女可以依据自己的身份证到房产局把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开具出来,以保存证据,老人去世后,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
2012-08-23 13:28:22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先说房屋性质,宅基地本身是属于家庭共有,女方因身份关系获得共有权,男方的三兄弟因为出资也获得共有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二人及剩余两个兄弟都有对拆迁款的主张权。 第二要考虑房子现在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也就是房产证是登记在谁名下,如果女方属于共有权人,那么她有权不同意将住房赠与。 第三老人过世之后,女方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男方的财产或者男方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女方财产,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前提是有抚养关系。至于份额,就要实际看案情了。
2012-08-23 14: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