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外举债,我不知情,也没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债权人及债务人都承认我不知情。在没让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用在共同生活上,法院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的24条判决是共同债务。请问这合法吗?正确吗?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作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不是由债权人举证,而是应当由债务人或者你承担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你们有约定的证据。否则,你承担的是不利后果。 故此,根据上述规定,判决没有什么错误,应该是正确的。但是否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一气损害你的权益,可能是另当别论的事了。
2012-08-24 20:39:38
债权人及债务人既然都承认您我不知情,您只需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即可。可上诉维权! 本人作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有丰富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处理实务经验,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QQ:386179688
2012-08-24 2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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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6 20: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