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经过矿主的矿洞,施工方在未予矿主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工打洞,现隧道已快完成矿主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用汽车挡住施工隧道的路,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拘留。问这种量刑是否适当?
个人意见是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该是以积极的破坏行为为行为特征。仅仅堵塞道路为了要求赔偿构成该罪应该是牵强的。应该以民事纠纷处理为宜,公安机关拘留之后检察机关要批准逮捕,因此这不是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的问题。
2012-08-29 23:28:36
施工方在未予矿主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工打洞,施工方的违法行为在先,矿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才汽车挡住施工隧道的路,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矿主属于过激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矿洞是属于矿主的,不是属于他人的,矿主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拘留,属于定性错误,量刑不当。
2012-08-30 07:45:22
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本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但这种案件由于多方插手,很可能出现违法结果。 请带上相关资料到律师事务所来当面咨询,我们将依法给您全面和详细解答。精干高效、经验丰富、收费公道的律师专业团队可为您设计最佳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方案、详尽提示法律风险,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恒律师事务所(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号楼505室) 刘子若律师 电邮 lawyerliuziruo@163.com 手机13910524458
2012-08-30 11: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