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今年七月份我因得尖锐湿疣就医与北京丰台区华山医院,因为涉及隐私,碍于面子才在网上选择这家医院的妇科(华山医院)。起初我们只想尽快把病治好,没有想到用药的安全;然而医院却每次开药都用到《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用药十五天,后来我才知道这是一种抗生素药物。在8月19号我在“307医院”检查做药敏试验,我对“左氧氟沙星”一类药物产生耐药作用,对此我很无奈。可这还是这次治疗事故的一部分;医院在知道我有痔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妇科红光治疗,直接导致我痔疮越来越严重,在我8月初在“广安门医院”手术治疗。给各位律师我想问问这能不能构成“华山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