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房屋装修,与某装修公司签具合同一份,工程款交付时间分别为:第一期,工程动工时交总工程款的50%,第二期是木工进场时交30%,第三期是油漆工进场时,我交付10%,第三期交付条款有一括弧内容,注明该款按工程增减项目结算,因为工程中确实发生了增减项目,我当时付了一部分,未付的部分我通知对方统计增减项目,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理睬,工程照常进行,对方一直催我交余款,我一直让其核算增减项目,最终工程停下来了。后来双方口头约定增减项目对充,也就是说不算了,我也同意把未付的余款打给他们,但此时工程按合同规定已延期一个月,我要求双方补签一份补充协议,确定我付款后的工程进展,也就是说,我付了钱,他们要承诺我什么时候完工。可对方反过来要我把验收款也交清后,才继续施工。合同规定剩余10%分为二部分,留一万元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到期付清,其余在装修完工交付时付清。请教,对予这样的无理要求,我应该怎么办。
对予这样的无理要求,你有权拒绝,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2-08-31 16: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