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案件,由于涉外取证时间较长,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规定14条,拒绝受理案件。从立法法的角度,该规定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是法院权利,该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办案,不是给他人不办案件找借口。检察院以此据金额、拒绝办案是越权执法,请从法律的关系,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问题问得不清楚啊 检察院具有立案监督的职责。
2010-06-25 2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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