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厂家不承认是本厂工人。于是打官司最终通过终审判决,确立本人与厂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打官司花费了一年多时间,所以工伤认定超期不予办理。我想咨询,工伤认定是否超期?如果超期应该怎么办?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案件终审后,如果在要想法院起诉中间有时效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因此,只要工伤认定是在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可引起时限中止的法律后果,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判决生效后,可继续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工伤认定已经提出申请的,则并未超期。如果确已超期,则可以按照雇佣关系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处理。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案件终审后,如果再要想法院起诉的时效为一年。
2012-09-01 2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