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在正常工作中履行职务。外来公司合同签订后,为答谢给予好处费。接到好处费后交到公司,后因这家外来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现本单位依法要起诉对方,可对方检举本公司有受贿行为,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经办此事的公司职工属于受贿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但有公司领导作证个人并为据为己有。谢谢!
如果上交公司,则不构成受贿;如果据为已有,则构成受贿。
2010-06-25 2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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