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的合伙人,在今年4月他骑了一部没有牌的摩托车他自己也没有驾驶证去买材料被小型货车碰了。1他骑的摩托车是我的,不是厂里的车。2我们合伙是一人一般的股份。3我们自己是没有工资的。现在交警定是我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对方没有什么损失。我的合伙人现在已经的植物人的状态,医院已经用了40万。还没有醒。我们的地址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我想问问我厂里面有一些什么样的责任。
你合伙人的情况属于工伤,应该由厂里承担下列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2-09-06 14: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