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经天津河西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是 一、判令我得到三分之一的房产,折合成人民币为32万,但我爱人没有能力支付给我钱只付给了十几万,余下的他想每月支付,他征求我的意见我没有同意,我只同意法院的判决。 二、因我有一个患糖尿病和精神分裂症的儿子法院判令由他作为监护人。因为我们只有一套房产(现在市值大约80万以上),如果我一定要向他要钱,那么唯一的房子就会卖掉,我所以要三分之一也是因为想把房子给孩子留下。 我现在仍然过着没有离婚的生活,前夫更加变本加利的辱骂和家暴,如果我想摆脱这样的局面就不要余下的钱,请问律师,两年后我是否还可以向法院追索我的利益? 请律师在百忙中尽快给予答复,多谢!
你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为你的房屋和离婚已经由法院判决过了,两年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所以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2-09-06 20: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