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生第二胎,属于计划外的. 我和丈夫均属广州市居民户口,现计生办要对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请问征收标准是什么?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本镇、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 (五)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再重婚生育的按省规定处理。
2012-09-10 16:11:06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012-09-10 16: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