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试用期员工 试用期三个月 但是公司在三个月的最后一天说我不合适这分工作 我是否有权利主张
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属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签订的合同没有三年,试用期只能为2个月以下,超过的即为违法,视为正式任用期。因此,公司则无权在三个月的最后一天说你不合适这分工作,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2-09-11 14:06:52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并没有存在不适合该工作或合同约定的试用不合格规定的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让你转正成为正式员工继续工作。
2012-09-11 20:47:19